从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获悉,妮维雅(上海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妮维雅)诉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英姿公司)包装侵权案一审落槌,法院认定英姿公司和其经销商共同侵权,判决二者停止侵权、赔偿妮维雅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.2万元。 妮维雅诉称,英姿公司一直以来刻意仿冒妮维雅男士系列及面部系列特有的包装、装潢,在其“欧美娜男士洁面乳(控油洁肤)”、“欧美娜美白泡沫洁面乳”等八款产品上,使用与妮维雅两大系列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、装潢。英姿公司的上述行为,故意降低并混淆其产品与妮维雅护肤品之间的区别,利用消费者多年来对妮维雅产品所形成的较高认知度和接受度,通过不正当竞争提高自己市场份额。妮维雅曾就英姿公司及其经销商的侵权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,工商部门曾对二被告做出行政处罚。然而,市场上仍然有英姿公司的上述产品销售。为此,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生产、销售的涉案产品仿冒了妮维雅特有包装装潢,构成不正当竞争;并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、公开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、诉讼支出30万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双方当事人属同行,生产销售相同产品,故构成竞争关系。妮维雅/NIVEA系列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,法院认定其为知名商品;该系列产品包装使用的是该类商品常见的长方纸盒和塑料管状包装,不属于特有包装;但其使用的装潢体现了商品的特色,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装潢为同类产品所通用,应认定为特有装潢。英姿公司涉案的欧美娜OUMEINA产品内外包装的装潢与妮维雅/NIVEA系列产品装潢基础色调相同,色彩搭配相近,线条图案相仿,要素组合雷同,整体视觉效果相似,足以造成双方产品的混淆。故法院认定英姿公司在其涉案欧美娜OUMEINA产品内外包装上使用的与妮维雅/NIVEA相同或近似的装潢,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,构成不正当竞争,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英姿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由孙女士以化妆品商行的名义销售,二者构成共同侵权,孙女士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为此,法院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度、性质、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、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,做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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